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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借款人作人质索要超额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阴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张某向韩某借款5000元用于自己购买家具,双方约定半年后归还。 2004年11月,由于张某没钱偿还,韩某就认为张某是想赖帐,故意不把钱还给自己。韩心里十分气愤,于是就想通过挟持张某,逼迫其还钱。当月某日,韩某便纠集好友赵某把张某挟持到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要张某的家人拿10000元现金来取人,不然就砍掉张某的一只手。张某家人接到电话后,非常着急,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韩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查中,对韩某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韩某纠集好友用拘禁他人的强制方法进行讨债,其行为不以向他人索取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虽然这种行为与一般的的非法拘禁似乎不同,但没有本质的区别。故韩某的行为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韩某实施了强制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合法私有财物的行为,其向张某家人索要的超出原债务金额的5000元钱就他想敲诈勒索的钱财,故对韩某的行为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韩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对他人实施绑架,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一是掳人勒赎或者绑票,即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掳走他人,以向被害人亲友索取钱物。二是出于其它目的,如政治性、逃避追捕等为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对他人实施绑架作人质的行为:
其一、韩某在主观上具有勒索钱财的目的。本案中,韩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勒索钱财的目的,这就要看韩某采取挟持人质手段讨债的数额是否超出原债务的范围。如果韩某索要债务没有明显超出原债务的金额,行为人主观上只是讨债,主观上就不具有勒索他人钱财的目的。但当索要的债务明显超出原债的数额,行为人对借款范围之外的他人钱财进行索要,其主观上就具有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本案中,张某在韩某处的借款只有5000元,而韩某通过对张某实施强行挟持的手段,向张的家人索要10000元,超出了实际借款的一倍。由此可见,韩某主观上除讨债外,还想非法占有张某借款以外的钱财,具有勒索他人钱财为目的,而不是单纯的挟持人质,强行讨回借款。


其二、从客观方面看,韩某实施了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行为。韩某采取挟持他人的手段讨债,数额大大超出原债务的金额,其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由非法拘禁转化为绑架他人勒索钱财。故韩某实施了强制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向其勒索钱财的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韩某的行为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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