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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连撞16辆车后逃跑 肇事逃逸入绝境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江阴刑事律师  

男子连撞16辆车后逃跑

事情要从去年12月2日上午8时20分说起。当天许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大学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东联市场神剑家园正门减速带附近路段时,与一名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行人姜某英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在现场逗留一分钟后,驾车逃离现场。事故现场除了留下一地玻璃碎片外,只知道肇事的是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

为尽快锁定肇事车辆,浈江交警大队四中队参战人员连续工作16小时,通过翻查大量的监控、卡口资料,走街入巷走访了十多个乡、村、管理区,最终查清了该肇事者当日的行驶轨迹,锁定犯罪嫌疑人许某。当办案民警赶到嫌疑人租住地时,发现许某已外逃,家中只留下年迈的老母和5名未成年的子女,民警对其家属做了大量的工作,要其家属尽快联系到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迫于压力的许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前来交警大队四中队投案自首。自此,发生在大学路东联市场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正式告破。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许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男子驾车撞人后没有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反而驾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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