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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大闹天竺》疑卷入集资诈骗风波 宝宝别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江阴刑事律师  

王宝强新片疑卷入集资诈骗风波

网易新闻讯,王宝强新电影《大闹天竺》将于下个月上映,但是已于7月份暴雷的理财平台京金联以电影名义进行影视众筹而募集的资金却已无法兑付。据京金联官网,京金联的运营主体为京金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23亿元,总部位于武汉。由中农基金设在湖北省管理平台——中农高科(湖北)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国内知名投资机构汉景家族办公室、上海永宣创投对公司进行了战略投资。此前在2016年4月7日,京金联作为承销平台,以投资王宝强贺岁电影《大闹天竺》的名义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期限一年,固定年化收益14.3%,按月付息,美其名曰“娱乐宝一号”。据楚天金报报道,娱乐宝的投资标的被一抢而空。京金联推出的“娱乐宝”与此前支付宝上的“娱乐宝”理财产品模式类似,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受托人,通过平台向大众融资,所融资金用于电影拍摄,上映后的票房在进行分配,再将盈利返还给投资人。但据投资者反应,“娱乐宝一号”之前每月按时付息,但自从七月份就停止兑付利息,也未给投资人任何说法,中农湖北的承诺回购函更是成为一纸空文。最近走投无路的也有投资人去王宝强微博留言了,也有网友纷纷表示“宝宝坚强,宝宝不哭!”,宝宝最近可谓是不太平,希望他能顺利度过这次风波。

集资平台的国资背景和国有担保公司存疑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京金联一直宣称的国资背景和国有担保公司存疑。公开资料显示,京金联此前曾经在多个渠道以国有背景进行营销宣传,“公司由中农基金控股单位——中农高科(湖北)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并持有京金联60%的股份,总部位于中国武汉,属于国资背景”。但有消息提到,京金联宣传的中农基金,和农发基金(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混淆,而后者是国家级农业产业基金,由国务院批复成立。农发基金首期规模40亿元,由财政部联合中国信达、中信集团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发起设立,4家发起人各出资10亿元。官网显示,中农高科(湖北)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农基金在湖北设立的投资管理平台,关于基金介绍都与京金联平台相关,基金多次提到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发起设立。记者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查询中农高科(湖北)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显示法人为韩朝豫,目前任职中农高科(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且无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1537万元。查询“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显示,法人汤丹松,任职中农高科(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汤丹松和韩朝豫同时也在京金联平台担任职务,汤丹松为京金联平台创始人。

此外还有消息提到,中农基金的“凤凰温泉”项目曾经遭到“非法集资”通报处理。记者调查发现,2015年12月27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分局、襄阳市襄城区司法局曾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处理‘凤凰温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中显示,“凤凰温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员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

虽然金京联此前兑付困难时,曾套路般解释:“我司合作资金托管平台环迅支付为配合银行通道合作,进一步完善接口,现对已接入环迅平台客户系统展开全方位升级。由于新系统对接时间尚短,导致我司系统在此期间不稳定,恢复时间在2016年7月20日左右。但是事实证明这只是大部分平台维稳时用的口径。京金联合作的担保机构包括,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担保公司。这些担保公司也无一代偿。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中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经济发展。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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