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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隐婚官员致女子怀孕 女方深受打击而自杀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江阴刑事律师  

重庆隐婚官员致女子怀孕

澎湃新闻讯,重庆女子李琳的母亲邵女士近日向澎湃新闻称,重庆市沙坪坝区机关干部郑某隐瞒其结婚事实追求女儿,并导致女儿怀孕,女儿得知真相后无法接受事实,喝农药自杀。12月8日,澎湃新闻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闻办公室发布的通报了解到,针对李琳家属反映该区机关干部郑某隐瞒婚姻状况造成李琳自杀一事,区纪检监察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

邵女士告诉澎湃新闻,李琳今年28岁,与前夫育有一女,李琳今年年初称谈了个男友叫郑某,在沙坪坝区的政府部门上班。几个月后,两人同居。邵女士说,她时常能看到女儿男友送来的玫瑰花。后来,李琳有了身孕,但一直瞒着家人。

女方深受打击而自杀

邵女士说,郑某后来向女儿坦白他有妻子,这时李琳才把怀孕的事告诉家人。她说,女儿怀孕后,郑某逼女儿堕胎,女儿不同意。11月30日傍晚,李琳喝下“敌敌畏”自杀。

12月4日,转到西南医院救治的李琳因抢救无效死亡。

邵女士称,她后来了解到,李琳喝农药时郑某及其妻子都在场,李琳可能受到二人刺激服毒自杀。不过,邵女士也不清楚农药是不是女儿提前准备的。

事后,李琳家属向沙坪坝区纪委反映郑某隐瞒婚姻状况造成李琳自杀一事,并通过网络进行反映。

邵女士说,家属正在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对李琳腹中的胎儿进行DNA鉴定。届时,家属将依法追究郑某的责任。

不阻拦他人自杀违法吗

一、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不构成犯罪,但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义务而不救助的,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法定救助义务情形主要有:

1、危险源

先行行为导致危险产生的,例如,你家养大型犬,然后你养的狗咬人,你就有救人的义务,你不救,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开车违章驾驶不小心撞到人了,就有救助的义务,不救跑了人死了。就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特定关系

例如,医生与病人,消防员与火灾中的被害人,游泳场的救生员与游泳者等;

负有救助监督关系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幼儿园阿姨与小朋友等这种的,是有救助的义务的。

3、特定领域的监管者

有人在马路上自杀,你作为一个路人,不救助,不构成犯罪。(你对马路没有监管的权力与义务)

如果有人在你家里自杀,你旁观不救助,可能构成犯罪。(家是你的地盘,有监管的义务)

有人在公园里自杀,公园的保安看到了不救助,可能构成犯罪。公园里的游客看到了,不救助,游客不构成犯罪。(公园的保安是公园的监管者,游客不是监管者)

所以,上述事件中该官员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有相关证据佐证,并由法官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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