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家黔为他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利益,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38.19万元和价值46.0022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