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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院明确提出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时,要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1日 江阴刑事律师  

  “在公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不仅保障了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利,还能有效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制约机制。”近日,据河南省检察院公诉部门一位负责人介绍,该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提出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时,要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

  据了解,该《规定》共10条,明确规定公诉环节如有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接待、登记、联系、安排,并即时通知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禁止案件承办人违规私下接触律师。听取意见时,要在检察机关专门设置的律师阅卷室内进行,由包括案件承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参与。听取意见后,对于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案件承办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再次听取律师意见,并将听取意见情况纳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作为审查案件的必要内容进行专项分析,说明是否采纳理由,并反馈给律师。

  对于公诉部门未依法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会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督促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对案件承办人口头提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书面报告检察长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计入个人司法档案,必要时将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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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立案标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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