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强奸暨抢劫案,一审以强奸暨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到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已婚妇女单某租住处,责问单某为何前一天晚上与他人一起外出,并因此与单某发生纠缠。纠缠中,被告人朱某拳击、脚踢单某的身体,撕坏单某的睡衣,用手机拍摄多张单某的裸体照片,此后又强行对单某实施了奸淫。当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离开单某住处时又劫走单某现金人民币2600元及身份证、手机卡等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