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青年农民王某在107国道附近的一小吃部内就餐,趁店主李某忙生意之机,临时起歹念,将手伸向李某放钱的抽屉,盗走现金7600元,后挥霍一空。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8日下午,王某在确山县107国道某小吃店内将店主李某的7600元现金偷走后购买了手机、电动自行车等物品。确山县公安局对王某购买的物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价值2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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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