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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团伙以“高科技芯片”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日 江阴刑事律师  
   记者徐伟严冰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法院对一起团伙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廖某、姚某、谢某、庹某、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同时并处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初,被告人廖某、姚某、谢某、庹某、任某等人在重庆市彭水县共谋到外地实施诈骗。经过几天的分工准备后,2012年6月8日,廖某、姚某、庹某、任某等人从彭水出发,开车至黔江区。发现了过路的被害人周某,谢某就下车冒充广东销售高科技电脑芯片的老板,向周某问路。同时,廖某假装在附近出现,谢某就假装向廖某问路并让周某帮忙翻译,谢某告诉周某及廖某如果找到购买芯片的人就给他们每人15000元的介绍费。廖某冒充自己是黔江区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并称认识黔江区农业发展银行的领导。

  之后,廖某与冒充农业发展银行领导的姚某通电话,姚某答复银行要购买芯片,但称需要先拿100000元钱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在收到产品后再将钱转账到该账户。廖某就叫周某拿钱和自己到银行合伙开户,周某便回家拿出银行卡取出了40000元现金,廖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冥币与周某一起找到假装银行领导的姚某,并将钱及冥币交给姚某,让其帮忙去银行开户。姚某退了100元给周某作为辛苦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的庹某、任某负责跟踪被害人周某。之后,被告人廖某、姚某、谢某、庹某、任某等人驾车逃离黔江。事后被告人廖某、姚某、谢某等人各分得现金7200元,被告人庹某、任某各分得现金5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姚某、谢某、庹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3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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