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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书 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待规范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5日 江阴刑事律师  Tags: 刑事辩护委托书,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待规范

  顾成鹏律师,江阴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优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刑事辩护委托书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


2.案件的性质、名称。


3.授权委托的具休内容。


4.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5.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二、格式:


授权委托书


第号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包括如下内容:


适用范围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风险较大,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


适用对象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只能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而言,非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不能予以豁免。但问题是,律师执业活动有多项内容,如庭审活动、庭前调查等,那么律师刑事豁免是发生在庭审当中还是庭审之外根据多数学者的主张,律师刑事豁免实际上就是指律师对他在庭审中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这也得到国际上的认同,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笔者以为,将律师刑事豁免仅限于庭审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利。这是因为,在庭审之前,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样需要保护。如在证据展示制度之中,律师向法院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若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能以伪造证据罪对律师予以追究。这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有所反映。又如,基于律师辩护职责,律师在庭审之前了解到的有关未被控诉机关掌握的犯罪情况,可以享有拒绝作证权,此时就不能以包庇罪对其予以追究。


免责形式


笔者以为,律师的豁免不应扩大到民事和行政,这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律师故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避免和律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本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发生混淆。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的限制


1.对律师援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有:


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得诋毁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


律师在辩护时的发言不得侮辱法官、诋毁法庭、扰乱法庭秩序。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指使证人做伪证或者明确指示其委托人从事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


2.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制裁。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为了保证其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诉讼职责。尽管法律规定有限制情形,如果不对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的行为给予制裁也就无法最大限度地制止其危害诉讼程序、妨害司法秩序。法官作为法庭秩序的维护者,应对律师滥用刑事辩护豁免权负有制止的义务。笔者认为,对于只是轻微违法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法官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撤销其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对于律师利用刑事辩护豁免权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由法官或检察官向公安机关提出追究其刑事的意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审判机关给予其刑事制裁。



刑事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待规范

一是附加财产刑,包括和没收财产;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当前,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均规定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予以强制追缴,但对具体如何采取措施无明确规定。


刑事财产刑执行与民事执行程序中对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等财产执行有着相似之处,笔者认为,执行实践中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强制执行措施均可参照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的规定,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均需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最多的则是裁定书。由于现行立法的缺陷,没有统一的、规范的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裁定书的制作样式。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具体法律条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此情况适用民事裁定书,既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无具体规定,故应参照适用民事裁定书;有人认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是对刑罚的执行,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应适用刑事裁定书。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定书和刑事裁定书二者兼而有之,这易引起混乱,也极不严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正确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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