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提取事故物证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 江阴刑事律师  
一、事故物证的提取工作,应在事故痕迹勘验工作完成之后实施,以免影响 事故痕迹的勘查和鉴定
二、为了保证事故物证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 中,要防止所提取的物证被污染。
(一)提取物证之前,切勿在物证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圆珠笔或蜡笔等勾画
(二)提取物证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
(三)用同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证时,每提取一次,都必须把工具擦拭干 净
(四)提取各种物证。特别是提取油脂、血迹、人体组织等,切勿用手直接接 触物证
三、所提取的物证样品,要随时注明提取部位和名称,以免混淆
四、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
五、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一定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
(一)某些微量附着物在提取前,应先拍照,以保留原始状态和位置,尤其是 附着的少量纤维物证更应拍照,再小心取走纤维,妥善保管和送检
(二)对于不易直接提取的事故物证,如有可能,可以连同载体一起提取
六、法医物证的提取极易受环境气候的影响,勘查人员应事前准备好冷藏瓶 等,防止受热易腐败检材失去检验价值
七、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 重要的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江阴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05219696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