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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交通肇事后自首又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8日 江阴刑事律师  
4月2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翁慧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年1月21日9时30分,被告人翁慧清驾驶鄂c50709号面包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骑自行车对向行驶的罗仕华相撞,致罗仕华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翁将罗送往医院抢救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翁以借钱为由外出直到2007年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宣判前被告人翁慧清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慧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导致出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翁慧清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就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翁慧清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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