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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位诈骗还是自然人诈骗?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6日 江阴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某村在报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村长李某为了多“弄”点钱用于该村建设,在事先允诺给两位村民组长一些好处后,指使两位村民组长赵某和孙某,采取将河滩地报成旱田,将旱田报成园田或水田等“以次充好”的手段,虚报冒领国家高速公路征地款20余万元。在虚报的这20余万元中,有4万元被村长、两位村民小组长私分,其余部分均用于村里的公共建设。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村骗领这20万元征地款应认定为单位诈骗行为,而刑法并没有将单位规定为一般诈骗行为的犯罪主体,所以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按无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按诈骗罪对村长及两位村民组长定罪处罚。
评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应认定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理由如下:
关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学理上的通说认为,应当包括五项,即:①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同时也应该包括单位内部所设立的部门或机构;②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及动机,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的故意必须是由单位决定的,必须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③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了的某种危害行为;④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单位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⑤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最根本的一条是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只有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参见刑法第30条)。
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出,本案不是单位犯罪。
那么,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工作者在分析类似的案件时,首先根据具体事件把案件定位为“准单位犯罪”,然后再依据自己判断的“准单位犯罪”的结论,去适用某个法律的条文,而当该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时,进而认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呢?
笔者认为他们在认定犯罪时犯了判断上的逻辑错误,即在认定犯罪时,本来应该将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将事实作为小前提,首先要看某个法律规范(或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然后再看事件的主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而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而之所以能出现判断上的错误,就是把小前提当成了大前提,先对案件的事实下一个结论,然后用这个结论去对照法律,看法律有没有这个规定。例如本案,如果首先以事件作为大前提,就容易得出单位犯罪这样的结论,再以这种错误的判断去对照法律,就难免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为这种认定犯罪的方法从根本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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