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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特征

发布时间:2014年7月9日 江阴刑事律师  



黑社会要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必然要使用金钱、美色贿赂拉拢政府官员,寻求他们的政治庇护。反之,若得不到“保护伞”黑社会组织也不会存在和发展。认定“保护伞”的标准应看政府官员是否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黑社会组织提供非法保护,而无须认定这些政府官员一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特征: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有无保护伞可以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刑法与此相似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保护伞没有直接在刑法中规定,其引申于刑法第294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排除保护伞的应有之义。另外, “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时,保护伞也就撑开了,可以说保护伞的保护作用非常显现,也是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之所在。

黑社会相对于白社会,俗话说黑白两道,其实黑白是通过一条暗道相同的,黑社会干一些非法的、秘密的、见不得人的勾当,保护伞身居党政军要职,是主流社会的当权者,有着合法的外衣和生杀予夺的权力。黑社会为了攫取超常非法利益,采用贿金、赂色、办其不能之事,收买、拉扰行政官员,充当保护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这种司法解释把“保护伞”特征概括为被收买和被迫或提供非法保护三种非常不严谨,不能很好的反映保护伞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也就不能很好的适用法律惩办保护伞了。在现实中,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充当保护伞的,应该严格界定于国家公务员范围,在行为上不能先入为主认定是被动加入黑社会组织,恰恰相反大多数官员利用职权和地位主动加入或者一开始就是主要策划组织者。

从最近几年黑社会犯罪的实践来看,保护伞的确存在,黑社会组织犯罪往往交织着向政府官员居额行贿,拉拢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员,和其称兄道弟、不分你我,但是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没有把这些公职人员按黑社会组织共犯处理,究其原因是黑社会犯罪没有严格界定保护伞的法定概念,更没有直接把把保护伞直接修订到刑法中来,才造成这种尴尬局面。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惩治与防范角度看,要尽快修订黑社会犯罪的具体规定,把保护伞作为犯罪的一个情节,这样有利于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有利于彻底消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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