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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质证法 复核机构如何设置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5日 江阴刑事律师  Tags: 疑问质证法,复核机构如何设置

 顾成鹏律师,江阴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天优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疑问质证法


  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要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确定无疑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认为,在批捕审查证据时,眼光要放远一点,要有法庭质证观念和意识。所谓 有法庭质证观念,并非是以判决有罪的证据标准来审查批捕证据,而是在审查批捕时就要注意审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每一个证据的来源、获得方法、可靠程度,分析 这些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证过程是否客观公正,内容是否真实,多角度地分析这些证据,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可能提出的疑问和 质证。经不起质证的证据,如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客观全面的证据、取证方法不科学的证据、经不起逻辑分析的证据,批捕审查时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 据。如范亚周等人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中,侦查人员将四个人的照片同时放在十张照片中让证人进行辨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适用逮捕措施,必须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大小。只有具 备了证明能力,证据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证明能力是决定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本质因素。证据的证明能力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取决于证据的客观性,亦 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明能力;其二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 存在某种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联系,否则,对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明能力。







复核机构如何设置

  复核机构如何设置


  死刑复核机构应当设在北京,这是最有利于保持死刑复核机构的独立性,同时死刑犯集中关押于省会城市,便于死刑复核官面见死刑犯,这种改革方案是最为经济的方案。


  关于机构,还是最好由最高法院直接复核,因为建分院至少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而死刑复核问题却是等不及的。至于是否采用巡回制,可以看作是法院内部的工作机制问题来解决。组织机构的另一问题是设立专门的刑事审判委员会,由资深刑事法官组成。


  目前就机构而言,设分院的方案涉及三审制改造,三审制实现不了,该方案也就很难实现。因此目前可行的方案是应设置在各个省的派出庭。


  田文昌:死刑复核庭可以设在北京,但是办公地点可以设在各省,这样可以避免当地行政领导与被害人的干扰。


  可以考虑在全国设八个区,分八部分死刑复核官,同时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地位,脱离各省的羁束。注意死刑复核官的错误责任追究,要建立机制公开其决策过程,防止腐败,增强其责任意识。


  关于组织机构的问题,在北京复核不现实,设分院专审死刑这一方案已经被中央否决,因此我建议还是设立巡回法庭,全国派驻几个巡回法庭,三年一轮回,不受当地地方领导的干涉。


  对于一个上诉案件,二审程序由高院的审判庭来操作,二审裁决作出后,再将案件移交这个专门机构来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处理,这样就不会给二审的审判人员带来工作上的负担,避免了两个程序的混同。他还强调,这个专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不能同二审程序的审判人员一致,必须是"两个班子,两套人马。"


  复核机构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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