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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治金融犯罪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7日 江阴刑事律师  

  针对金融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国家审计署2006年将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的部分分支机构进行审计,而这是国家审计署继审计建行、农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后再一次大规模审计国有商业银行。与以往不同的是,审计的目标对准了已经在香港、内地上市银行。
  银行业监管体系的独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水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监管的相对独立是金融业的一个重大应对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步入专业化、国际化的轨道。然而,由于中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体制原因,虽然在监管体制上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实现了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分离,强化了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但能否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并不仅仅取决于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监管的有效性与效率。
  加大外部监管力度
  从中国银行业体系结构看,靠国家信誉资本维系公众市场信心的国有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银行业体系占绝对比重,其改革的滞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当时期内将使银行业监管停留在以现场稽核检查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上。
  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思想,银行机构的内部风险规避和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监管检查评价和市场纪律是风险管理的外部机制。然而,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这类的国有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乏善可陈,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以现场监管检查为主的外部监管频率与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在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有多项内容涉及加强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此举表明,政府高层已经意识到金融领域犯罪态势严峻,非严刑峻法不能治之。
  比如扩大反洗钱犯罪范围,比如虚构事实骗贷,比如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等等,在所提交的案卷中,对犯罪特征、量刑尺度等均有详细描述。可以看出,为对上述金融犯罪进行有力的惩罚,法律对金融犯罪所设定的条件要比以往更为严格。
  完善金融法律规章
  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总体特征一样,存在着较高的犯罪隐患,而这种犯罪隐患的大量存在,给社会群体和个体带来极大的负效应,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意识,使犯罪活动不断升级。这种负效应还使那些不稳定人员的是非界限更加模糊,故而模仿,诱发更多的金融犯罪。在1997年以前的刑法中没有独立成章的金融犯罪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也大多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仅法律效力层次低,而且配套性差、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而近几年来,国内金融漏洞及重大金融犯罪活动不断发生,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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