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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法院实现99%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入额院领导全部承担一线办案任务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江阴刑事律师  
广东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法院实现99%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入额院领导全部承担一线办案任务 2016-06-01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0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题调研报告显示,经过一年多的改革试点,广东法院、检察院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任务进展顺利,法官、检察官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加强,人均结案率有所增加,办案质量不断提高。首批试点法院实现99%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入额院领导全部承担一线办案任务。 针对改革在深化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研报告建议,尽快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和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改革整体效能。 试点院99%裁判文书谁审谁签 广东省人大内司委专题调研报告指出,经过一年多的改革试点推进,广东法院、检察院逐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制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方案及15项配套制度,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力,减少院庭领导的审批把关环节,首批试点法院已实现99%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直接签发。规定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每年要承办一定数量案件,首批试点法院入额院领导全部承担一线办案任务,办案数量比改革前大幅增长,平均占全院结案数的20%至3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及不同类型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组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改革检委会制度,规范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明确职责和权限。推进院领导带头办案,佛山、茂名试点检察院,已实行由案管系统随机分配案件,由院领导带领办案组办案。 广东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卢炳辉指出,改革明确了各类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各试点法院落实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的要求,明确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权力主体的职责,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制定审判监督和管理的权力清单,明确了院长、副院长、庭长的个案监督权。 各试点检察院着力梳理界定检察长、检委会、主任检察官的职权,确保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逐项分级授权678项检察职权,检察官拥有359项职权,其中有34项来自检察长放权。广东省检察院出台相关意见,明确具有检察官资格但未进入员额的检察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 各试点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加强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严格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进一步促进司法权规范运行。加强法官检察官履职保障,所有试点法院和检察院均在核定的员额数内平稳有序地完成首批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选任,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新型办案团队和办案机制。 理顺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机制 调研报告指出,广东在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卢炳辉介绍说,调研发现,改革后进入员额的院领导或班子成员每年需要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如何合理分配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他入额法官、检察官承办案件的比例,如何处理好行政管理与案件审理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检察职能复杂多样,有的偏重于司法属性,有的偏重于行政属性,有的强调团队协作,有的允许单兵作战,如何在改革中依据职能属性组建符合自身规律的新型办案团队,更科学地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 调研报告显示,改革后,院庭长对不直接参与审理的普通案件不再签署把关,因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而发生 同案不同判 有所增加,如何处理好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广东人大内司委建议,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和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为法官、检察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立审判和检察业务法律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报告同时提出,从司法规律和办案工作实际出发,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界定标准和程序,把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工作失误导致的瑕疵案件区分开来,防止简单套用行政追责方法,保护法官和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尽快组建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惩戒事由、明确惩戒程序、完善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法院和检察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卢炳辉介绍说,受国家司法人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和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等政策未正式出台等因素影响,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和检察官入额遴选以及职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广东省虽然出台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但配备比例、保障水平、保障渠道以及新旧制度衔接过渡等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报告建议,推进员额制改革的同时,完善法官和检察官员额比例的基础测算,探索以案定员和动态员额调整机制,确保案件持续增加时有足够的办案力量。尽快出台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理顺司法辅助人员保障体制和管理机制,确保待遇适宜、晋升有序、队伍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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