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杀人后临时起意,以死者为“人质”勒索财物是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江阴刑事律师  
一、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杨某是邻居,一日在黄某家中,两人因故发生争吵,黄某一怒之下将杨某勒死。处理完尸体后黄准备外逃,但家中没有钱,于是给杨某父母写了一封信,称杨某在自己手上,要其父母拿五万元来换儿子,否则就要撕票。之后黄某将信和杨某的外套一并放在杨某家门口。杨某父母接到信后立即报案,经过排查将黄某抓获。

二、意见分歧

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并在这一过程中故意杀人,应处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三、评析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在绑架过程中(包括绑架人质的过程和非法控制人质的过程)故意杀人,只以绑架罪一罪论处,不再定故意杀人罪。从本案情况看,黄某实施故意杀人是因为和对方发生争吵,其勒索财物的动机是在杀人行为完成以后才产生的,不属于在绑架过程中,因此其故意杀人行为应单独定罪。关键是这时人质已死亡,以死者为人质谎称其还活着而向死者父母勒索财物,是一种绑架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

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增设绑架勒索罪后,刑法理论一致将该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修订后的刑法典将该罪之罪状补充内容而更名后,将其明确归入侵犯人身权利罪之范围,旨在强调该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从刑法条文的规定: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可看出,对行为人只绑架不索财的,也以绑架罪定性。因此,绑架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只是当以绑架为手段索财时,才同时侵犯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被敲诈者的财产权。结合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就是看黄某在杀人后以死者为借口勒索的行为,是单纯的敲诈,还是同时侵犯了死者的人身权和其父母的财产权。
笔者认为,黄某在绑架之前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虽然在之后的勒索过程中,看起来黄某对死者是必然的控制其人身自由,但是生命已不存在,又何来的人身自由呢?而且,对黄某的杀人行为已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对同一行为不能两罚。因此,此时黄某仅仅侵犯了死者父母的财产权,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对这两罪并罚

重庆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杨炯虹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江阴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05219696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