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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5日 江阴刑事律师  
粤高法发20021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求了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
(2001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3次会议通过)

一、条件和范围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特定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但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被告人依法可能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否认的。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自诉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引起被害人重伤、残废、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死亡的除外);
4、侵占他人财物案(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外)。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起诉的;
2、案件事实清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单处罚金的;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不符合上述一至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和受理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决定立案的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经审查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作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作出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拟适用而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的,应当书面征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将全案卷宗及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收案三日之内作出决定。需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检察院意见后三天内作出决定。
决定书应当送达公诉机关、自诉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决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立案庭应当排定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并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开庭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跟案书记员应在开庭三天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状副本、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及开庭通知书送达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时送达《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

(二)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通知可以用电话、传真等简便的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但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较大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或有指定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辩护。

第十五条 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必须将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地址等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

第十六条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对于没有按时到庭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审判员报告。是否延期审理,由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二)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安排其在法庭外等候传唤;
(三)宣布法庭规则。

四、开庭审判

第十七条 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审判员就座后,书记员宣布其他人员坐下,并将庭审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审判员。

第十八条 审判员认为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宣布开庭,并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传被告人到庭,并核对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身份是否正确;
(二)宣布案由,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及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等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宣布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询问被告人、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和出庭的公诉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规定的限制。根据具体情况,可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审判员经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或自诉状内容清楚,可以不再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需要宣读的,由控方宣读;公诉人不出庭的,由审判员代为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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