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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后的取财行为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0日 江阴刑事律师  
故意杀人后的取财行为
  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的定性因取财目的产生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取财目的产生于杀人前或杀人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按抢劫罪处理。因为杀人是为取财服务的,两者存在手段与目的关系,杀人与取财结合起来就是抢劫行为。如果取财目的产生于杀人后,情况则比较复杂,笔者重点对此进行分析。

一、观点之争
有的学者认为,杀人后临时起意拿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死者之物符合脱离持有物的属性,杀人者即为该财物持有人,不取财的,则该财物不属于任何人持有。上述情形下对取财的杀人者而言,应按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并罚论处。
有的学者认为,出于其他目的杀人后产生窃取财物的故意,由于他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便占有该财物,仍然属于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由上可知,对该问题存在成立侵占罪和盗窃罪两种观点。
二、理论分析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控制的财物,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这里的控制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人们对财物的控制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就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财物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财物的形状、重量、性质、主体支配力大小等,并结合社会一般人的观念综合判定。
侵占罪的对象之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代为保管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财物的控制关系。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财物在谁的控制中。如果在他人控制中,成立盗窃罪,如果在行为人控制中,成立侵占罪。
三、结论
死者对其财物当然丧失了控制,所以杀人后另起犯意取财行为的定性关键要看此时是否有他人对财物建立了新的控制关系。如果未建立新的控制,则成立侵占罪。例如甲将乙杀死在荒野后,见其身上有财物,遂占为己有,此种情况因乙的财物未有新的控制关系建立,所以甲成立侵占罪。反之,如果建立了新的控制,则成立盗窃罪。例如,甲将乙杀死在乙家中后,另起犯意,将乙家中财物窃取一空,此种情况下,由于继承关系的发生,使乙的财产转归其家人所有,又由于“家”的特殊性,使得在家中的财物都可以认为是在所有人的控制中,所以,乙死后其财物上建立了新的控制关系,甲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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