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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 工头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及罚金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0日 江阴刑事律师  
 负责管理工人,却强迫职工劳动,12月4日,被告人杨拉城因犯强迫职工劳动罪,被河南省杞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7月,被告人杨拉城在杞县裴村店乡李岗窑场打工期间,伙同苏红?另案处理 对邱吉鹏、张利伟等多名窑场工人实施谩骂、殴打,并利用延长劳动时间、晚间休息专人看管等手段强迫工人进行劳动,让多名工人不堪忍受,但又逃跑不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拉城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人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却以殴打、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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