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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确定方法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6日 江阴刑事律师  


    有关司法解释曾列出四种非法占有情形: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方式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
    2.虽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但明知无盈利可能,仍以此为幌子非法集资,并造成集资款大量流、无法返还的;
    3.无实际经营能力,擅自将集资款用于高风险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随意支解、处分集资款,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
    5.严重资不抵债情况下非法集资,将集资款用于还债,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6.转移、隐匿集资款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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