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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成本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7日 江阴刑事律师  

从2012年11月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对新婚夫妻,利用开网店的便利,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收取每张10元的手续费,近日被铁路警方以“黑票点”查处,夫妻二人被刑拘。一些购到火车票的外来务工人们为这对夫妻叫冤、打抱不平,称“10块钱手续费能帮我们买到票已经很好了,怎么还被刑拘了”

  不仅是托他们购票的外来务工人们为这对小夫妻喊冤,这个案子一经报道,很多旁观者也开始为他们喊冤了,认为我们的规定不合理,不人性化云云。真的如此吗?我们不妨仔细分析一下。

  先看一下处罚倒票行为的法律依据。春运期间,公安机关处理非法倒卖火车票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这对小夫妻的“倒票”行为显然远远高出了起刑点。

  倒卖火车票这个行为是归于非法经营罪这个刑法罪名之下的,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春运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上,火车票当然是属于未经许可不能经营的专营商品,否则为什么会设专售点,而手续费都有明确规定呢?如果谁都可以经营那放开了不就行了吗?所以,加价倒卖火车票肯定是违法的。

  再看这对小夫妻的具体情况。和所有替这对小夫妻喊冤的人一样,我们相信他们是“犯错”而不是“犯罪”,因为以他们的年龄和社会经验,他们可能确实没意识到火车票是专营产品。产生这种误会的原因是近来铁路部门推行的网上购票制度,网上购票降低了购票的门槛,也使一些人误以为可以通过加价的方式经营火车票的代购业务。就像这对小夫妻认为的那样,开网店合法,那网上代购火车票当然也合法。但是孰不知,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火车票不是一般的商品,这种商品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合法与非法的差别,一件普通的童装可以加价销售,而火车票是不能随便加价销售的。

  当然,从这对小夫妻只加价10元销售可以看到,他们主观上的确没有犯罪的恶意,只是不懂法。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罪特别强调了主观故意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才能定罪,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他们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应当由法院来认定。但是,他们的行为肯定构成了非法经营,处以行政处罚还是应该的。而且在春运的特殊时期,这种非法经营行为也容易扰乱市场秩序,这也就是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刑拘的原因。事实上,如果真的按非法经营罪论处,那这对小夫妻至少要被处以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五倍以下的罚金。

  那些为这对小夫妻喊冤的人,之所以认为他们冤,一是认为他们加价不多,但加价不多不代表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只能说明他们没有主观恶意;二是认为网上购票,很多农民工不会用网,他们这样是帮助了那些农民工。这个看法也很不正常。很多春运期间买不到票又急于回家的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只要能买到票,“黄牛”们加多少钱都情愿,但是这种把“黄牛”当成救命稻草的心理并不能让“黄牛”们从罪人变成圣人。与“黄牛”们相比,这对小夫妻当然“仁慈”得多,但这种“仁慈”并不能改变事情的性质,只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差。

  现在一些人在看待某些具体问题的时候,总认为法律是不合理的,总认为法律是可以随便按个人的心意改变的。有人把这种情况归结为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但事实上,这不是。这是法律的普遍性与问题的个别性之间的冲突,法律从来只规定普遍的问题,而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具体的问题,因为某一个具体的问题就认为法律规定错了,应该修改,其实是我们自身认识的狭隘性造成的。所以,那些指责法律规定的人不如先把法律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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